梅敵寒
  公眾參與立法並非新鮮事兒。近年來,各地通過立法調研、書面征求意見、公佈法律草案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開門立法”,一定程度推進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然而,實踐中人們提出的意見建議很多“石沉大海”、一些遭到公眾強烈反對或存在較大爭議的條文依然原文保留、聽證“專業戶”等現象,讓人產生“有沒有意見一個樣”“參不參與一個樣”的印象。一些地方只征求、不聽取,或只聽取、不吸納的做法,既給公眾的參與熱情潑了涼水,也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破解公眾參與立法“公開走過場”困局,關鍵應通過制度供給,確保公眾參與對立法程序、法案內容和效力產生實質影響,這主要取決於三個環節:
  能不能獲得充分真實的立法信息。公民參與立法必須瞭解有關立法情況,否則即使有所表達,也不過是揣度和臆想。所以,有關部門應將立法項目、立法草案及其說明、立法程序、公眾參與途徑及其意見反饋方式、審議結果等重要立法信息納入立法信息公開範疇,明確信息公開的主體、內容、方式、程序、法律責任等,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
  有沒有迅速便捷的意見表達渠道和反饋機制。通暢的意見表達渠道和及時的回覆反饋機制有助於立法機關與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使立法過程成為吸納民意、釋放異議、凝聚共識、形成法律信仰的過程。可通過人大代表聯繫選民制度,工青婦等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等利益團體徵詢意見制度,專人收集、分析、歸納、處理公眾意見制度等,建立多層次的意見表達渠道,有針對性地徵集和整合民意。改變實踐中“重收集、輕處理”做法,對人大代表、行業協會、直接利益關係人等應直接書面回覆;對公眾反映較為強烈、集中的意見可通過新聞發佈會、公告等方式回覆;對於其他意見,可通過報紙、佈告欄或互聯網的形式回覆。不採納的應說明理由,採納的應在立法草案稿中標出採納內容。
  有沒有監督機制確保公眾參與真正得以落實。對違反公眾參與的立法行為啟動相關程序追究責任,推動制度落地。公民、社會組織或利益團體對法規的制定過程或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質詢意見,由其審查後作出相應處理:起草、審查階段未公示立法信息、未征求公眾意見的,應退回起草單位,重新組織公眾參與;審議階段未徵集、回覆、反饋公眾意見的,應補充征求公眾意見,否則不得通過審議;公眾參與要素缺乏或不足,遺漏、缺失信息公示、回覆反饋意見等公眾參與立法重要環節的法案,可認為立法內容或程序存有重大瑕疵,應依法予以撤銷。  (原標題:破解公眾參與立法“走過場”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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