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住商不動產報訊(記者 紀欣)案例一
  周某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一年後,周某聽說隨身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單位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於是,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新成屋申請仲裁,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則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周某的請求已過時效的抗辯。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竹北買屋以請求已過時效為由駁回了周某的請求。
  案例二
  張某在某鄉鎮企業上班,因企業拖欠工資,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張某在與企業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SD記憶卡起勞動爭議仲裁。但是,雖然工作了3年,企業卻一直沒有與張某訂立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
  由於提交不出勞動合同,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拒絕受理張某的仲裁請求。
  司法解答
  平谷區司法局工作人員表示,勞動爭議發生後,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調解不成的,自調解不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時,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案例二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拒絕受理仲裁請求的做法是錯誤的。張某可提出申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文/記者 紀欣
  濟和律師事務所
  律師熱線咨詢:56297918  (原標題:勞動仲裁時效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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